立法會前議員、民主黨副主席林卓廷早上被廉署人員上門拘捕,涉及披露去年西鐵元朗站7.21事件受查人的身分資料。

林卓廷今早在facebook公布有關消息。
林卓廷早上7時52分發帖公布自己被捕的消息,之後公開被捕時的片段。
金牙大狀話,《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全面禁止披露被廉署調查人士的資料,無論向受查人報料,或對公眾公開,皆屬違法。

《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
第30條亦講明只有等到廉署調查到了可公開階段,披露才可免罪,主要有6種情況:
(a)已就逮捕受調查人發出手令;
(b)受調查人已被逮捕;
(c)已向受調查人送達通知書,要求他提交法定聲明或書面陳述;
(d)已將限制令送達任何人;
(e)受調查人的住所已根據手令被搜查;或
(f)受調查人已被送達予他的通知書,要求交出旅行證件。
金牙大狀話,《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原意是阻止洩露受調查人身份,打草驚蛇,受調查人因而會逃走、毁證或串供。但控方無需證實洩露受調查人身份已達至這些後果,只要在廉署出手拘捕或正式通知受調查人前,一披露他的受查消息已經犯法。
而抗辯的範圍極窄,《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只有兩個抗辯理由: 1. 披露廉政公署人員涉及不合法活動受查;或2. 披露和一項對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或公眾健康或安全的嚴重威脅有關。
金牙大狀話,《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好嚴,只要廉政公署未拘捕或通知受查人,又不是上述兩種抗辯情況,就會中招。由於條文寫得相當直接,涉嫌違法者不易抗辯。
近年因《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涉露受查人身份中招個案不少,較突出的有社民連主席吳文遠,他在2017年4月透過新聞媒體及Facebook等,向公眾披露時任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是廉政公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結果罪成被法院判囚4個月。過去7年間,包括吳文遠在內,至少有10名人士因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被廉政公署檢控。連同吳文遠在內有4人被定罪,會被判處短期監禁或履行社會服務令。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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