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昨日採取行動,就國安法中的「分裂國家罪」,作出拘捕行動。
前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高級警司李桂華,昨日首次以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身份亮相。

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
李Sir介紹案情時表示,話警方昨午3時半分別在元朗、屯門及沙田拘捕4人,以港區國安法分裂國家罪第20條干犯「組織、策劃、實施及參與分裂國家」及第21條「煽動、協助、教唆及資助他人分裂國家」。涉案人士分別為3男1女,年齡介乎16至21歲,全部報稱學生。
有報導指,被捕人士包括前「學生動源」召集人、19歲的鍾翰林,組織前發言人何諾恆及前成員何忻諾。
警方表示,根據消息及調查發現有團夥近日在網上社交平台宣布成立一個主張香港獨立組織,組織的綱領包括「建立香港共和國」、「不設底線爭取香港獨立而鬥爭」及「團結香港所有獨立派進行行動」等。此外,亦有宣言煽動他人加入他們的行列。這個組織是在7月1日國安法生效才宣告成立。
李桂華指,香港國安法第三節的罪行及定罪非常清晰,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恐怖活動、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希望有關人士切勿以身試法。而在互聯網世界上所犯的罪行,等同於在實體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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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指路,話李Sir的講話有3點要注意。首先,怎樣才算港區國安法第20條干犯「組織、策劃、實施及參與分裂國家」?李Sir話涉案組織的綱領中好具體講如何現實香港獨立,所以屬於「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
第二,什麼叫國安法21條的「「煽動、協助、教唆」分裂國家?李Sir話渉案人士在網上宣告這些分裂綱領,已屬煽動,按普通法相關的煽惑罪,涉案人不用煽動到他人做出某種行為,只要他已經公開宣告,已是煽惑,可以入罪。如果有人鼓動其他人一齊去參加分裂國家活動及去瀏覽相關網頁,亦屬煽動罪。
第三,如果純粹是瀏覽相關網頁,則不屬犯法。
睇完相關個案,學生應引以為戒,不要以為在網上搞這些港獨組織無所謂,若觸犯國安法分裂國家罪,最嚴重可判終身監禁。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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