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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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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駕駛

2025年04月24日 15:16 最後更新:15:38

作者:李法言

先前講述過「危險駕駛」的定義和刑罰,這篇則會介紹「不小心駕駛」的定義。從廣義角度來看,「不小心駕駛」相對於「危險駕駛」所要求的標準為低,覆蓋面較濶,較易入罪。

根據《香港道路交通條例》,「不小心駕駛」指的是因駕駛者的疏忽或不小心,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行為。這種駕駛行為通常包括但不限於:

- 未能遵守交通信號或標誌
- 駕駛時分心(如使用手機)
- 未能保持安全車距
- 駕駛速度過快

而根據條例,不小心駕駛的刑罰包括:最高可達10,000元罰款,可判處最高6個月的監禁、扣分甚至停牌。

有法庭案例判處司機在駕駛時使用手機,導致未能注意到紅燈,結果與其他車輛相撞。事件中,駕駛者被判定為不小心駕駛,被判罰款8000元和扣分。

而另一宗案例司機在市區中超速行駛而引發碰撞,但並無行人受傷,司機被判處10,000元罰款及6個月監禁,並且吊銷駕駛執照1年。揸車一不小心撞傷人要做監半年,都可以話非法大鑊。

在處理及調查交通意外事件,均由警察交通意外調查組負責處理。每當發生嚴重交通意外時,總區交通部人員會迅速到場處理,協助拯救傷者,確保現場安全並展開全面調查。

調查初期,警方會封鎖現場,保護證據不被破壞,並記錄車輛位置、剎車痕跡、碰撞角度及散落物分布等。有需要時,警方還會使用先進的測量工具,如激光掃描儀等,精確還原事故現場。 此外,行車記錄儀、閉路電視錄像及目擊者證詞也是關鍵證據來源。然而,搜證過程常面臨困難,例如目擊者記憶模糊、未能完全地將整個造成交通意外情況陳述出來,錄影機拍攝角度不佳或天氣因素影響現場痕跡未能妥善保存等等。

在調查過程中,警方會嚴格按照法律程序收集證據,確保其合法性和可信度。根據「普通法」原則、控方需在「不留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被告人有罪。這一舉證標準嚴苛,確保只有確鑿的證據才能支持檢控。在一般情況下,如控方找到獨立證人,從第三方的角度作證,會增加成功檢控的機會。

警方還會詳細分析車速、司機行為、車輛狀況及道路環境等因素,以確定事故責任及肇事司機有否涉及危險駕駛行為,如超速、酒駕或使用手機等,因為這些都是構成能否成功檢控的重要因素。

在整個調查及化驗報告完成後,案件會提交律政司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整個過程透明嚴謹,既保障了受害者的權益,也維護了司法公正。雖然交通意外案件可能是微不足道、但往往是市民日常生活中最容易接觸得到,因此,亦是一個彰顯法治精神,確保公義在社會中得到申張的機會。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在道路上安全駕駛,並不是一項選項,而是一項法律義務,相信沒有人有異議,原因是交通意外會造成傷亡,2024年香港發生18,355宗有人受傷交通意外,有88人死亡,因而「危險駕駛」罪行是交通法例中最嚴重的罪行。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中明確界定了危險駕駛的定義,以保障行車安全和公共秩序。條件例開宗明義講述「危險駕駛」是指駕駛者的駕駛方式,遠低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士」應該達到的水平。而這種駕駛方式如果以另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角度來看,顯然是危險,便構成了危險駕駛的行為。這一法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明確界定何種駕駛行為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潛在威脅,並為執法機構提供執法依據。

隨著道路交通的繁忙和車輛數量的增加,「危險駕駛」的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新重視。「危險駕駛」不僅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還可能造成無辜路人受傷或死亡。因此,了解危險駕駛的定義和相關法律條款,對於每位駕駛者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只有在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的駕駛行為是否符合「合格和謹慎」的標準後,駕駛者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及他人的安全。

可以用2018年2月10日在大埔公路大埔滘段發生的嚴重交通事故,作為一個例子。當晚一輛行走872線的九巴巴士,由沙田馬場前往大埔中心,巴士在駛經大埔公路馬料水段與大埔滘段交界期間,因轉彎時車速過快而翻側。事件造成19人死亡、67人受傷,為香港史上僅次於屯門公路雙層巴士墮坡事故第二嚴重的陸上交通意外。

肇事司機被拘捕及控以19項誤殺罪及19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合共38項控罪,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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