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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係事必要你講……」 論「警誡」與「緘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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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係事必要你講……」  論「警誡」與「緘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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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係事必要你講……」 論「警誡」與「緘默權」

2025年04月10日 10:00

「唔係是必要你講嘅,除非你自己想講,但係你所講嘅所有嘢,我都會用筆記低,將來可能用嚟做呈堂證供。」上面這一段說話,大家都可能經常在警匪片警察拉人時聽到,耳熟能詳。

這段說話稱之為「警誡」或「Caution」。當執法人員正式拘捕一名嫌疑人的時候,就會向被捕人講出這一段說話,目的是提醒被拘捕人士,他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之後錄取的口供就叫做「警誡供詞」(Caution statement)。

終審法院曾於HKSAR vs Chan Chu-leung 一案中在判詞內強調,「緘默權」(Right to remain silent )與「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兩者息息相關,同樣重要。而《香港人權法案》第 11(2)(g) 條訂明,就刑事審訊程序而言,任何人不得被強逼認罪或作出招認。

當一個人被捕時候,執法人員會提醒他們可以行使緘默權。在這種情況下,被捕人可以選擇不回答任何問題(除了基本個人資料外),直到律師到場,而律師也可以代表被捕人繼續不回答問題。如果被捕人選擇行使這項權利,執法人員無權因為被捕人的緘默而加以懲罰。

「緘默權」的行使非常簡單,被捕人只需要明確告知執法人員自己會保持緘默,並且不會回答任何問題。而這項權利的行使不能被視為犯罪行為,當然執法人員仍可以在合理懷疑下繼續進行調查。

雖然「緘默權」是一項基本權利,但在某些情況下,執法人員仍然可以強制進行某些調查行為。例如,執法人員有權根據法庭手令,要求被捕人提供指紋或DNA樣本。此外,「緘默權」不能阻止執法人員進行必要的搜查或檢查,這些行為不需要被捕人的配合。

「緘默權」的來源是由於被拘捕人士有可能在錄取口供時候,在未有律師陪同下,無意中提出對自己不利的證據,而這些口供有可能會被控方日後檢控時呈堂,造成被捕人士得不到公平審訊。另一方面,執法人員為了避免受到辯方在法庭聆訊時候提出質疑,會向法庭展示,在替被告人錄取口供前,已經向被捕人作出「警誡」。

由於想確定被捕人在「警誡」下所錄取的口供,能被法庭接納,1992年保安司刊憲發布《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在以下3個情况下,執法人員(警隊、廉政公署、入境處、海關)應先向被捕人士作出「警誡」,然後才可以繼續查問。

1.當有證據及合理理由懷疑有人干犯罪行(《規則及指示》規則 II)
2.當落案起訴任何人或告知該人他可能被控(《規則及指示》規則 III(a))
3.當向被檢控的人發問問題之前(《規則及指示》規則 III(b))。

簡而言之,「警誡」是一種提醒,嫌疑人不要因為被拘捕荒亂之下,胡亂作出不利自己的證供。特別是在200、300年前的英國,大多數小市民其實未受教育,完全不了解自己的權利,所以特別有這些措施保護他們。現代社會民智已開,睇警匪片睇得多,對警察向疑犯發出的「警誡」朗朗上口,有關規定的現實作用已經減少。

另外,必須注意在某些情況下,被捕人見律師的權利會受限制,例如,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列明涉及國安案件,被捕人羈留期間可被限制會見律師。但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已表明,被捕人仍有緘默權,不會在該段時間被逼認罪。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在普通法體系中,案件在判决後,控辯雙方都可以不服判决而提出上訴,因此,上訴法庭擔當的角色非常重要,除了審理上訴案件外,有時會因為下級法院的判決未必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公義,在某些情況下,上訴法庭基於法律公義原則,會下令案件發還重審(Order for retrial)。

上訴法庭發還重審,通常是發現原審時存在重大問題或缺陷,例如未能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辯護機會,或呈堂證據有不穩妥,而下令發還原審法官重審。

問題的性質可以涉及事實認知或法律判斷。當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知明顯不正確,或是未能考慮到關鍵證據時,上訴法庭可能會介入,要求案件重審,以便正確評估事實。有新的重要證據在原審後出現,這些證據可能會顯著影響案件結果,從而使上訴法庭決定要求重審。

另外如原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出現錯誤,例如錯誤解釋法律條文或引用不當條文,這也可能成為發還重審的理由。

而上訴庭下令下級法院對案件重審的權力通常根據以下法律:
1.《民事訴訟程序條例》
2.《刑事訴訟條例》
3. 普通法原則
4. 案例法

這些條例和原則賦予了上訴庭行使重審權力的法律基礎,確保司法程序公正。

例如社工陳虹秀被控在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參與灣仔暴動而被控告(DCCC 12/2020), 原審區域法院裁定她暴動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隨即對該判決提出上訴,最終案件由上訴庭下令發還區域法院重審,並在2025年4月9日於裁定陳虹秀有罪,判囚3年零9個月。

陳虹秀重審後暴動罪成立。港台圖片

陳虹秀重審後暴動罪成立。港台圖片

然而,律政司對於初審的判決表示不滿,認為法院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存在錯誤。隨後,律政司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要求重新審視案件。上訴理據在於強調陳虹秀的行為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具有暴動的性質,而且涉及公共安全問題。

上訴庭在聽取律政司的陳詞後,重新評估了案件的所有證據和法律依據。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判決未能充分考慮到事件的整體情況和陳虹秀的行為對社會的影響。因此,最終决定下令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重審。

在重審期間,區域法院再次聽取了證人口供和相關證據,並考慮到上訴庭的意見。最終暫委法官鍾明新裁定陳虹秀暴動罪成立。

案件發還重審,是容許案件在更公平的環境中重新審理,糾正原審時可能存在的錯誤或不公正之處,這有助於維護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而案件重審過程通常會吸引更多的關注,亦會增強審訊過程的透明度。社會公眾對案件的重新審訊和結果的關注,會讓公眾更易於理解法律程序,明白司法判決的事實和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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