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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雖然可以形成「判例法」 但也不是大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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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雖然可以形成「判例法」 但也不是大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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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雖然可以形成「判例法」 但也不是大晒

2025年04月03日 12:00

作者: 李法言

香港的法律體系是普通法體系(Common law),與之相對的是大陸法體系(Continental law)。普通法源自英國,曾受英國管治的地區,多數都保留了普通法制度。

普通法體系的最大特點,是除了立法機構訂立的成文法(Statute)外,法庭判案的案例亦形成判例法(Case law),構成重要的法律內容,下級法院以後判案需要跟從。而在大陸法系,案例根本沒有約束力,法庭可以不跟從。

在普通法系的一些法律範疇,例如合約法、侵權法、財產法、行政法、部份刑事法、信託法等,基本概念和原則框架,都是來自判例,而並非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例。在普通法下,每一宗判案的理據所蘊含的法理原則,都可能具有法律的效力,這些判決構成判例(Precedent)。一般而言,上級法院判例,對下級法院是有約束力的。普通法的其他特點,包括以制衡行政權力為宗旨,傾向保障個人權利,以及採用對訟式的審訊程序等。

雖然說普通法系判例法很重要,但判例始終有限。香港各級法官只有約160名,另外還有約40名由執業律師或大律師擔任的兼任法官,每年即使審理大量個案,但這些個案都未必涉及重要的法律原則論述,形成判例法。即使《基本法》第8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可以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院判例,但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仍是重要的法律來源。

以2022至2024年3年計,平均每年在憲報刊登的法例(包括條例即Ordinance及附屬法例即Subsidiary legislation),都有200多項,過去3年在憲報刊登的法例總頁數,分別是6764頁、9886頁和7928頁。由此可見,雖然說香港是一個普通法體系,但立法機關制定的法例,才是主要的法律內容。當然,立法機關制定越來越多的法律,不等於法官的角色不重要,事實上在執行法律的時候,不時會產生詮釋理解問題,都可能成為訴訟爭議內容,法官對成文法例條文的詮釋,亦構成判例的一部份,成為成文法的延伸,不斷地為普通法體系增添新元素。

普通法制度下法官的角色,經常被人誤解,指「法官大晒」,事實上在有成文法涵蓋的範疇,法官不能任意判決,只能跟成文法律判案。法官的權限,只是對法例條文作權威解釋,而不是一槌定音地決定法律內容。立法機關如果認為法院的解釋不符合立法原意,曲解了法律,完全有權修改法例,進一步釐清立法原意。換言之,法律的解釋,最後以立法機關為依歸,不會出現法庭大抑或立法機關大的問題,在普通法制度裏,以立法機關為大,立法機關至上(Supremacy of legislature)的原則是牢不可破的,在普通法制度裏,立法機關享有最高的憲政地位。所以立法機關通過立法扭轉法院對法例的解釋,不能視為輸打嬴要,反而是澄清了法庭對成文法的曲解。

而立法機關一般在釐清立法原意下立法,不會有回溯性,只對未來的判決有影響,不能夠逆轉之前判決中的勝負,對案中訴訟人沒有影響。但新立法可阻止法庭的錯誤解讀形成判例法,對未來的官司有影響。

按香港的一國兩制安排,《基本法》規定了《基本法》的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制度」,這是其他普通法地區所沒有的。背後的理念,是全國人大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她制訂《基本法》,理所當然有權對它所訂立《基本法》的內容,作出最權威的解讀。人大常委會亦授權香港法院可以對《基本法》進行司法解釋。這個獨特的程序,是照顧香港的特殊的憲制安排,可以視為香港普通法的一大特色。




法律ABC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作者:李法言

在普通法體系中,案件在判决後,控辯雙方都可以不服判决而提出上訴,因此,上訴法庭擔當的角色非常重要,除了審理上訴案件外,有時會因為下級法院的判決未必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公義,在某些情況下,上訴法庭基於法律公義原則,會下令案件發還重審(Order for retrial)。

上訴法庭發還重審,通常是發現原審時存在重大問題或缺陷,例如未能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辯護機會,或呈堂證據有不穩妥,而下令發還原審法官重審。

問題的性質可以涉及事實認知或法律判斷。當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知明顯不正確,或是未能考慮到關鍵證據時,上訴法庭可能會介入,要求案件重審,以便正確評估事實。有新的重要證據在原審後出現,這些證據可能會顯著影響案件結果,從而使上訴法庭決定要求重審。

另外如原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出現錯誤,例如錯誤解釋法律條文或引用不當條文,這也可能成為發還重審的理由。

而上訴庭下令下級法院對案件重審的權力通常根據以下法律:
1.《民事訴訟程序條例》
2.《刑事訴訟條例》
3. 普通法原則
4. 案例法

這些條例和原則賦予了上訴庭行使重審權力的法律基礎,確保司法程序公正。

例如社工陳虹秀被控在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參與灣仔暴動而被控告(DCCC 12/2020), 原審區域法院裁定她暴動罪名不成立。但律政司隨即對該判決提出上訴,最終案件由上訴庭下令發還區域法院重審,並在2025年4月9日於裁定陳虹秀有罪,判囚3年零9個月。

陳虹秀重審後暴動罪成立。港台圖片

陳虹秀重審後暴動罪成立。港台圖片

然而,律政司對於初審的判決表示不滿,認為法院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存在錯誤。隨後,律政司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要求重新審視案件。上訴理據在於強調陳虹秀的行為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具有暴動的性質,而且涉及公共安全問題。

上訴庭在聽取律政司的陳詞後,重新評估了案件的所有證據和法律依據。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的判決未能充分考慮到事件的整體情況和陳虹秀的行為對社會的影響。因此,最終决定下令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重審。

在重審期間,區域法院再次聽取了證人口供和相關證據,並考慮到上訴庭的意見。最終暫委法官鍾明新裁定陳虹秀暴動罪成立。

案件發還重審,是容許案件在更公平的環境中重新審理,糾正原審時可能存在的錯誤或不公正之處,這有助於維護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而案件重審過程通常會吸引更多的關注,亦會增強審訊過程的透明度。社會公眾對案件的重新審訊和結果的關注,會讓公眾更易於理解法律程序,明白司法判決的事實和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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