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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父涉嫌多次強姦親女 被告否認控罪 稱因發現事主情色訊息遭怨恨

法庭事

無業父涉嫌多次強姦親女 被告否認控罪 稱因發現事主情色訊息遭怨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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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父涉嫌多次強姦親女 被告否認控罪 稱因發現事主情色訊息遭怨恨

2025年03月07日 17:36 最後更新:17:50

58歲無業父親涉嫌於女兒12歲起、9年間多次強姦親女,被控13項強姦罪及一項非禮罪,被告否認全部控罪受審。案件今(3月7日)於高院進行第4日審訊。被告庭上作供,稱事主X有喜惡作劇習性,被告自己在家會負責家務,作息時間正常,否認事主所稱會通宵熬夜賭博。被告庭上否認強姦X,稱自己曾檢查事主手機,發現有情色訊息,因而遭到怨恨。

被告N.P.S.(58歲,報稱無業)被控2011年3月至2019年8月,分別在上水及元朗的不同住宅單位13次強姦事主X;另被控於2014年6月至2016年8月的某日,在元朗游泳池猥褻侵犯X。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庭上供稱全職負責照顧子女 無通宵賭博習慣

被告庭上作供,辯方盤問。辯方代表大律師指,被告1967年香港出生,香港接受教育。教育程度是中五,沒有會考。沒有刑事紀錄。父親是建屋起平方的師傅,母親是家庭主婦。16嵗開始工作,做過很多行業,包括保險地產經紀。1986年第一次婚姻和前妻有一女,1991年離婚。1996年,被告認識朋友的妹妹,現任妻子Y,沒有正式注冊結婚。妻子Y是全職教師。兩人育有大女兒(事主X)、小女兒和兒子。

被告稱,因爲妻子Y人工高點,穩定些,所以和妻子協議後,自己全職在家,負責全部家務,如洗衣、做飯。被告稱自己作息時間正常,約晚上11點睡覺,早晨6點起床,煮早餐給家人。問及個人嗜好,被告稱會買六合彩,賭博投注有時候會玩。投注方式是直接去馬會投注站,也會用家中電腦網上投注。被告稱,網上投注頻率不密,也不會通宵投注,半夜也不會博彩或賭球。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否認控罪 稱因發現事主情色訊息遭怨恨

辯方對被告針對逐個住所佈局等細節進行盤問。被告稱在涉案御皇庭單位,床很高,站在地上是不能將手隔著圍欄碰到X。在涉案彩園邨單位,是在母親地方暫住,有時回御皇庭單位住,母親四點會醒。單位隔音不好,墻很薄,晚上安靜時,隔壁呼吸聲也能聼到到。厠所臉盆小,不受力。騎樓有鐵框玻璃門,不會關門。被告稱,在住宅單位,沙發上或者床上有動靜一定會有聲響,會吵醒旁人。問及元朗泳池事件,被告稱兒子三至四嵗,訓練池的水會淹沒過不會游泳的兒子,所以沒有離開過兒子,沒有和X有任何接觸。游泳池燈火通明,看得清水裏。另有救生員在場。被告庭上否認全部控罪。

被告稱曾檢查事主手機,發現交友程式Tinder裏面有情色訊息。另在WhatsApp看到事主向其他人發訊息,包含字眼「大支J」、「令到我好爽」、「驚有BB」等。當時被告罵X,X不停刪除訊息。被告稱,X怨恨被告,説侵犯她私隱。

被告承認對X有體罰,但頻率不密集,會用玩具打她手脚,從斷手指開始不捨得打女兒。被告否認有用「鐵棍」打事主,他稱「無可能嘅,一定報警拉我啦」。而且一定等妻子Y在場,Y會安撫她,我做壞人。另稱,妻子Y不會袖手旁觀,擋在中間,稱「她做白面,我做黑面」。

審訊下周一續審,辯方申請傳召被告妻子Y上庭作供,法官允。

案件編號:HCCC365/2023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去年9月6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懲教署容許男還押者穿短褲,卻規定女還押者穿長褲,涉及性別歧視,亦漠視女還押者的健康,要求法庭下令懲教署廢除及更改規定。案件星期一(4月14日)於高等法院進行司法覆核聆訊,鄒幸彤一方指,涉案規定非法歧視女性,令女還押人士受苦;懲教署質疑,鄒幸彤從未提出過穿短褲的申請,另外,多年來數千女性還押者也沒有投訴及反對穿長褲的規定,不可單因一名女囚犯不滿而更改規定。

申請人鄒幸彤由大律師譚俊傑、劉晉安及梁麗幗代表,建議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代表。

申請人鄒幸彤現年40歲,自2021年9月起還押大欖女懲教所。申請方陳詞指,措施剝奪女還押人士有效的散熱渠道,如果女還押人士拉高長褲,更可能受到紀律處分。規定女還押人士在夏天日間活動穿長褲,不符人道及健康,而在體育課和夏天晚上穿短褲並不涉及得體問題。這措施令女還押人士受苦的同時,並沒有為社會帶來利益。

懲教署一方指,申請人從來沒有要求過穿著短褲的申請,也沒有在任何醫療檢查時做出任何表示。懲教署强調,目前的衣著政策是基於多年的經驗。而在2023年的報告顯示確認,監獄管理層做出討論,並表達關心女囚衣著舒適度,而從採用了更加暖和面料供女囚在冬天穿著。另據相關報告,多名還押女性表示,穿長褲更體面、好看,也更便於工作。

懲教署續指,沒有證據顯示穿長褲造成健康問題,從沒人投訴因穿長褲而患病。申請人其實是表示「我不喜歡」,惟署方不可單因一名女囚犯(即申請人鄒幸彤一人)的不滿而更改規定。

案件編號:HCAL152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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