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及兩名前常委,沒有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的案件,終極上訴得直。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表示,由於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訂立,如果需要修改,需要經由人大去修改。至於在本港的執法程序,如何能夠執行得更好,則由香港的機關去處理。
終審法院
被問到在案件裁決後如果修改法例,是否輸打贏要,張國鈞說絕對不是,又說一些新的法例往往沒有先例可循,當案件去到法庭審訊,法院對條文有看法,政府會尊重並審視如何做得更好。張國鈞說,這一刻不能評論在這宗案例後當局下一步會怎樣做,仍在研究判詞階段。
張國鈞。政府新聞處資圖片
張國鈞說,今次案例對促進香港有關國家安全的發展有很重要作用,而香港國安法今年實施五周年,是相對較新的法例,有關案件令社會各界能更準確理解法院對條文的演譯。
41歲葡籍男子黃煡聰被指是「香港獨立黨」主席,涉網上平台發布帖文,倡議廢除《中英聯合聲明》、香港獨立等。原審時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於去年4月被判囚5年,他不服判刑提上訴。星期二(15日)被上訴庭駁回,維持原判。
男子不服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囚5年提上訴
上訴方指,原審不應把《國安法》下最低刑期套用在串謀罪行。雖然《國安法》第6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但本案的第21條沒有明文使用「串謀」字眼,與《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罪沒有衝突。
判詞指出,《國安法》第20條或第21條都沒有明文提及串謀,但這不是說立法原意是把串謀罪排除。《國安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刑事法律銜接、兼容和互補,串謀煽動實施《國安法》第20條犯罪的判刑,必須跟從《國安法》第21條的規定,在其制定的量刑框架內進行,不能低過適用級別所規定的下限。
根據《國安法》第21條,煽動分裂國家罪,若情節嚴重,「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節較輕,「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高等法院
判詞續指,申請人犯案時間長達28個月,並且明顯是有計劃、有預謀的行為。申請人利用互聯網發表涉案帖文,以加強煽動的效果煽動的對象是普羅大眾,涉案平台有數以千計的人跟隨,人數實在不少。涉案帖文煽動以不同的手法達到犯案的目的,部分帖文鼓吹以暴力手段推翻中國和特區政府。不僅與他人串謀,更已採取某些實際行動去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上訴庭稱,雖然案件的申請人被控串謀罪,但其犯罪情節與煽動罪無異。原審法官裁定案件為「情節嚴重」正確,而他以6年半為量刑基準亦屬合理,並非明顯過高。考慮到適用的判刑原則和本案的整體情況,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5年監禁既非原則犯錯,亦非明顯過重,所以拒絕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人黃煡聰由大律師石書銘代表,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案件編號:CACC9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