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 《職工會條例 》 ,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及完善職工會的規管制度 ,計劃4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立法會。立法會圖片
勞工及福利局提交立法會文件提出,賦權登記局局長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需要,拒絕職工會的新登記或合併申請;並建議加強登記局局長規管及調查職工會的法定權力。
當局說,為防止「別有用心」被定罪人士藉成立新工會進行非法或違規活動,修例建議訂明若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將由被定罪當日起,不得並任職工會職員或作為申請新職工會登記的發起人。
香港國安法。資料圖片
修例亦提出多項規管,包括為防範境外勢力及組織的不當干預,規定職工會接受境外勢力提供的資金前,需要向登記局局長申報,說明資金來源及用途等,經批准後才可接受,並要保存獨立及詳細帳目。而即使獲批,亦將禁止有關資金用於包括區議會、立法會、選舉委員會及行政長官選舉。
政府總部。FB圖片
修例亦涵蓋規管職工會與境外組織聯結,提出禁止職工會成為境外政治組織或團體成員。針對出任境外組織幹事,修例建議,如果職工會依法成為外國或境外相關組織成員,可以作為「已聯結組織」幹事,但需於出任幹事後1個月內書面通知登記局局長。如果涉及境外政治組織或團體,修例建議禁止職工會職員出任有關幹事。
41歲葡籍男子黃煡聰被指是「香港獨立黨」主席,涉網上平台發布帖文,倡議廢除《中英聯合聲明》、香港獨立等。原審時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於去年4月被判囚5年,他不服判刑提上訴。星期二(15日)被上訴庭駁回,維持原判。
男子不服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囚5年提上訴
上訴方指,原審不應把《國安法》下最低刑期套用在串謀罪行。雖然《國安法》第6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但本案的第21條沒有明文使用「串謀」字眼,與《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罪沒有衝突。
判詞指出,《國安法》第20條或第21條都沒有明文提及串謀,但這不是說立法原意是把串謀罪排除。《國安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刑事法律銜接、兼容和互補,串謀煽動實施《國安法》第20條犯罪的判刑,必須跟從《國安法》第21條的規定,在其制定的量刑框架內進行,不能低過適用級別所規定的下限。
根據《國安法》第21條,煽動分裂國家罪,若情節嚴重,「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節較輕,「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高等法院
判詞續指,申請人犯案時間長達28個月,並且明顯是有計劃、有預謀的行為。申請人利用互聯網發表涉案帖文,以加強煽動的效果煽動的對象是普羅大眾,涉案平台有數以千計的人跟隨,人數實在不少。涉案帖文煽動以不同的手法達到犯案的目的,部分帖文鼓吹以暴力手段推翻中國和特區政府。不僅與他人串謀,更已採取某些實際行動去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上訴庭稱,雖然案件的申請人被控串謀罪,但其犯罪情節與煽動罪無異。原審法官裁定案件為「情節嚴重」正確,而他以6年半為量刑基準亦屬合理,並非明顯過高。考慮到適用的判刑原則和本案的整體情況,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5年監禁既非原則犯錯,亦非明顯過重,所以拒絕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人黃煡聰由大律師石書銘代表,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案件編號:CACC9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