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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副局長和政助於「國家憲法日」前夕參觀國家安全展覽廳

政事

多名副局長和政助於「國家憲法日」前夕參觀國家安全展覽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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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副局長和政助於「國家憲法日」前夕參觀國家安全展覽廳

2024年12月03日 21:49 最後更新:22:10

在「國家憲法日」前夕,特首辦主任葉文娟帶領多名副局長及政治助理參觀位於尖沙咀歷史博物館的國家安全展覽廳。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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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胡健民在社交平台表示,身為公職人員,應深入了解及有效落實維護國家安全的宗旨。國家安全展覽廳是香港首個有系統地介紹國家安全的專廳,也是香港首個實體國家安全教育基地,覽廳內有六大展區, 以動畫、文字、圖片、紀錄片、科技及現場示範等形式,展現國家安全的各方面。他又說,國安委秘書長區志光及團隊亦有到場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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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在社交平台表示,過去幾個月,民青局已推動上千名青年參觀國家安全展覽廳,希望幫助他們增強國家安全意識,好好裝備自己,為香港同國家發展貢獻青春力量。副局長梁宏正說,今次參觀對未來工作有很大幫助,民青局會繼續邀請青年參與,亦希望透過展覽廳令香港青年更加全面了解國家安全意識及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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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政治助理梁溯庭亦有參與國家安全展覽廳,她在社交平台說說,新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同《香港國安法》互相銜接、兼容互補,形成完善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必須防微杜漸,時刻警惕現時及將來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確保政策及法例有足夠前瞻性。

41歲葡籍男子黃煡聰被指是「香港獨立黨」主席,涉網上平台發布帖文,倡議廢除《中英聯合聲明》、香港獨立等。原審時承認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於去年4月被判囚5年,他不服判刑提上訴。星期二(15日)被上訴庭駁回,維持原判。

男子不服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囚5年提上訴

男子不服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囚5年提上訴

上訴方指,原審不應把《國安法》下最低刑期套用在串謀罪行。雖然《國安法》第62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但本案的第21條沒有明文使用「串謀」字眼,與《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罪沒有衝突。

判詞指出,《國安法》第20條或第21條都沒有明文提及串謀,但這不是說立法原意是把串謀罪排除。《國安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刑事法律銜接、兼容和互補,串謀煽動實施《國安法》第20條犯罪的判刑,必須跟從《國安法》第21條的規定,在其制定的量刑框架內進行,不能低過適用級別所規定的下限。

根據《國安法》第21條,煽動分裂國家罪,若情節嚴重,「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情節較輕,「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判詞續指,申請人犯案時間長達28個月,並且明顯是有計劃、有預謀的行為。申請人利用互聯網發表涉案帖文,以加強煽動的效果煽動的對象是普羅大眾,涉案平台有數以千計的人跟隨,人數實在不少。涉案帖文煽動以不同的手法達到犯案的目的,部分帖文鼓吹以暴力手段推翻中國和特區政府。不僅與他人串謀,更已採取某些實際行動去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上訴庭稱,雖然案件的申請人被控串謀罪,但其犯罪情節與煽動罪無異。原審法官裁定案件為「情節嚴重」正確,而他以6年半為量刑基準亦屬合理,並非明顯過高。考慮到適用的判刑原則和本案的整體情況,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5年監禁既非原則犯錯,亦非明顯過重,所以拒絕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人黃煡聰由大律師石書銘代表,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案件編號:CACC9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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