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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多措並舉推動器官捐贈及跨境互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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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多措並舉推動器官捐贈及跨境互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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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多措並舉推動器官捐贈及跨境互助機制

2023年05月29日 19:33 最後更新:05月30日 00:18

衛生署昨日(5月28日)宣佈市民可在「智方便」查閱自己是否在「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下稱「中央名冊」)。筆者樂見政府採納其意見結合「智方便」推出優化措施。

除了「智方便」推出器官捐贈的查閲功能外,筆者於5月25日立法會大會「落實與內地的器官移植合作」議案發言中提出以下三點建議供當局進一步考慮:

一、建立「智方便」個人儲存庫

本港的器官捐贈目前有「器官捐贈證」和「中央名冊」兩種。兩者並未合併,而「器官捐贈證」的數目局方無法掌握。因此政府亦建議已簽署「器官捐贈證」的市民於「中央名冊」登記,以便有效地確認市民捐贈器官的意願及作出相應的安排。

筆者建議當局趁「智方便」升級,建立安全可靠的儲存庫,供市民以加密儲存方式,存放重要文件,例如「器官捐贈證」、「醫療預設指示」、「平安紙」等,同時將「中央名冊」併入「智方便」。由於須登入個人帳戶,亦可避免近日所發生的「未登記而取消」或「重複取消登記」等怪現象。

二、研究立法尊重捐贈者個人意願及指示

根據衛生署的網站,捐贈者必須隨身攜帶「器官捐贈證」和向家人告知捐贈器官的意願。理由正如醫務衛生局局長盧寵茂所言,不論是「器官捐贈證」或「中央名冊」,都沒有法律約束力,即使捐贈者已簽署「器官捐贈證」或在「中央名冊」上登記,捐贈者的家人亦可以在捐贈者身故後反對,導致捐贈者的意願無法實現。

不少人認爲除了照顧家屬的情感需要,更要尊重捐贈者的個人意願。因此筆者建議當局就器官捐贈研究立法或其他方式,例如可採用「智方便」内「中央名冊」的預設器官捐贈指示條款,使其具有法律效力,令捐贈者的意願得到尊重,讓其指示獲得實施。

三、加強解説真消息:優先保障本地需要

筆者留意到有市民關注跨境器官移植互助機制(下稱「互助機制」)會否影響本港病人權益,因此,筆者建議政府除了打擊「假消息」之外,亦應該多加解説「真消息」。當局於5月22日就互助機制已作出闡釋,提到現時考慮設立「第二層互助分配機制」(second-tier mutual assistance allocation mechanism),即當兩地任何一方有器官捐出,在本地沒有合適病人的情況下,無法於本地制度下配對,才會啓動機制作器官跨境捐贈配對。

換句話説,這正正體現了「優先保障本地人士需要」。政府同醫學界應多加宣傳解說,考慮用更通俗的言語,例如「本地優先分配」原則,令市民更好理解及接受;或者用實例來説明,例如首宗來自内地的器官移植,是經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COTRS」)配對後,確認該心臟在內地沒有合適的受贈者後,才將心臟捐贈予香港女嬰。

落實跨境器官移植合作意義重大

去年底,本港完成首宗來自内地的器官移植手術,為一名患有「急性心衰竭」的女嬰移植心臟,為這個家庭帶來了重生的希望。這次成功「換心」為兩地器官移植合作打開了一扇門。筆者肯定和支持政府當局值此成功經驗,探討與內地建立恆常互助機制。

雖然現代醫學越來越發達,但對某些器官衰竭病者來說,器官移植依然是延續生命的唯一希望。根據醫管局截至今年3月底的數據,本港有近3000人正輪候器官移植,其中以輪候腎臟移植人數最多,而遺體及活體捐贈人數則三數十人。每年有數以千計的病人苦苦等候各類器官移植,而礙於捐贈器官的來源供應有限,成功匹配的機會微乎其微,有不少病人會因為等不及適合的器官而不幸離世。

理論上,器官移植的來源越多,就越容易找到合適的器官配對。現時「中央名冊」有約357,000人登記,成功捐贈每年只有數十個,而內地「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的志願登記人數截至5月23日有超過6,253,000人,捐贈數居世界第二。如果兩地建立互助機制,成功配對的機率將會大大增加,可以幫到更多正迫切等待器官移植的病患者。

雖然香港法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65章)及其附屬法例,一直容許按個案需要,規管個別跨境器官輸入和移植,但由於未有互助機制,每次出現有關個案,都須由「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按情況審批。審批過程需時,而器官移植有其黃金時間,如果錯過,可能導致器官質素下降,以至不適合進行移植。每一次機會對於病患來説,都是救命的關鍵,本著「生命至上」的原則,實在有必要建立互助機制。

器官捐贈是「大愛」的表現,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醫學界需要充分解説互助機制的「本地優先」原則和優點,鼓勵「利他奉獻」精神。筆者相信,香港始終是一個關愛共融的社會,合適的器官捐贈等同給予患者重生的機會,無論有需要的是什麽人,都是寶貴的生命。筆者希望社會勿忘器官捐贈的初衷,發揮大愛精神,支持器官捐贈和互助機制。

作者:簡慧敏(香港立法會議員、中國銀行(香港)總法律顧問、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港區特邀代表、深圳市政協委員)




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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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鄧家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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